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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向谁主张加班工资?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11-10 14:01  浏览:

  最近笔者处理了一场劳动争议,今天总结了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工资,与大家分享。2019年5月1日,董某入职A劳务派遣公司,所谓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立即被派往B公司。2020年6月1日,董因与同事发生暴力冲突被B公司退回A劳务派遣单位,随后A劳务派遣单位单方面终止与董的劳动合同关系。董对此不满,向劳动部门诉讼,要求A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作期间支付加班工资。

劳务派遣员工.png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劳务派遣员工要求加班工资,是向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人单位?


  仲裁庭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通知被派遣工人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4)对被派遣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5)连续就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分析涉及三方关系,不得认为劳动者所有福利待遇的支付主体都是与劳动合同签订的雇主。我国劳务派遣劳动力仍处于初级阶段,许多法律法规和实践相互适应。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有法律规定和文明规定的,一般参照适用。


  在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属于主体适用错误,被驳回也是法律原因。因此,工人在主张权利时一定不能犯方向性错误,否则结局只能是竹篮打水。当然,工人也可以改变主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浪费的时间也是成本。


  在规定中,有许多地方规定,虽然支付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是雇主的法律责任,但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但在实践中,不容易明确区分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争议**在本案中,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的,如果基本工资和加班费不能明确区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支付劳动报酬,则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则上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确定的,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索赔,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得只选择用人单位,否则有主体不合格、被拒绝的风险。


  好了,今天就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不同,难免有不足。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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