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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识别、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责任、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偿等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经常互相逃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不知道找哪个承担责任,**困难。读完这篇文章后,我希望你能有一点灵感。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就业需要,在培训合格后,招聘人员并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简单地说,招聘不用人,用人不用人的招聘模式与用人分开。
二、有争议该起诉谁
一般来说,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有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发生争议,应该起诉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防止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愿承担责任,劳动者应当将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列为仲裁时的被申请人。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后,劳务派遣中法律责任的分配更加注重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仅根据用人事实承担被派遣工人在其控制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那么,当发生争议时,如何划分派遣单位和雇主的具体责任呢?
(一)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或疾病治疗、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在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下适用。
(二)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或者协议无效时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其责任包括:
(一)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依法缴纳。
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派遣单位依法缴纳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未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伤、生育或者生病期间的有关待遇。
(3)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终止(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单位非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8)劳务派遣单位其他责任。
2、用人单位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安排下提供劳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一定程度的从属性,这种不完整的从属性要求被派遣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如下: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支付被派遣工人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
(3)告知被派遣工人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
(5)连续就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后,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返还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看这里,劳务派遣单位受伤了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用人义务。
那我该怎么办?别担心,这并不意味着有协议的适用协议。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不仅要明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还要详细约定劳动争议责任的承担部分。
因为在劳务派遣实践中,审判机构尊重私法自治,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内容和目的,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劳务派遣纠纷,避免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相互推诿,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处理劳务派遣工伤案件时,无论是谁的过错,都有约定的责任主体,未约定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负责就业的原则确定。
附: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只能只能用于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鉴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赔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病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应当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届满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派遣工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返还被派遣劳动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工人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
(五)连续就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