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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作者:147小编  发布时间:2023-09-14 14:42  浏览:

一、前言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法定的用工形式,因能够便捷管理、有效降低用工成本而被很多企业所采用。而劳务外包作为一种市场演化出来的用工形式必然受企业青睐。

二、两者的冲突

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劳务派遣的使用开始受限,其中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即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要符合比例要求,不能扩大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此规定的颁行从制度层面有效的遏制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但因为这种模式在减少人力成本基础上的优点凸显,所以很多企业转而以外包的形式掩盖派遣的真实目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而承担责任。基于此,有必要界定二者的区别。

三、概念的定义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属于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机构,而非用工单位。

劳务外包,实践中认为劳务外包是指“用工单位作为发包方,将某个劳务服务项目外包给专业公司,由专业公司依据发包方的要求,组织和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完成劳务服务,并对劳务服务的成果和质量直接承担责任的劳务承包形式”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劳务外包”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承揽”,即承包人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企业给付报酬。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在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劳务派遣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

四、两者的区分

1、主体不同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尤其是在注册资本上劳务派遣企业必须采取实缴制且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并没有特殊规定,只要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就符合条件。

2、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用工形式,因此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领域的规则调整。而劳务外包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用工形式,因此采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等民事领域法律法规的调整。

3、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企业注重的是“人”。即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注重的是劳动力的能力。劳务外包则属于发包单位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将“事”或者“业务”委托给承包单位,至于承包单位的人员安排则不属于发包单位所考虑,承包单位只要完成委托的事项,履行完合同的义务就可以。即发包单位不监管劳动过程,只按劳动成果计费。

4、管理模式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下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这种模式将用工和雇佣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与考核,从而形成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而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劳动者只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单位并不直接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管理,实际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

5、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因受派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因此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而劳务外包员工性质上属于自己承包单位主体“内部”的职工,承包单位以公司的名义承揽此项业务后安排员工处理具体事宜,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承包单位自己支付劳动力的报酬。

6、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原因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而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委托方与承包方的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责任的承担主体属于承包方,用工风险自然也由承包方来负担。

五、总结归纳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承包方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企业在采用劳务外包用工是需要严格做到“只管事,不管人”的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用工风险。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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