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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承担

作者:147小编  发布时间:2023-08-31 09:08  浏览:

劳务派遣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开办的一项劳务中介服务,在劳务派遣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三方。劳务派遣单位在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把劳动者派向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如果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往往面临赔偿责任主体不明、连带责任不清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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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图

笔者团队通过仔细研究司法案例,对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工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做出如下分析。

各理论观点不一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工伤责任,学者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只有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的雇主”,受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只存在于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故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应当由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了招聘、为劳动者分配工作,支付派遣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定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毫无置疑。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其应当承担劳动者培训、提供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告知义务。用工单位承担了指挥劳动职责和管理劳动职责,从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来说,用工单位也符合“雇主”的条件,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责任。

对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上,学术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各法院判决不一

(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因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故出现工伤的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实属应当。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关系,在此种情形下,若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工伤责任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桂08民终573号

劳务派遣单位:优元公司

用工单位:鸿泰公司

法院认为

//

一审法院确定优元贵港分公司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优元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鸿泰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则不应承担工伤责任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鸿泰公司并无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王陆顺主张鸿泰公司对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鸿泰公司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其没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法院判决鸿泰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团队经过研究司法案例,发现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工单位有过错

案号:(2021)湘01民终10045号

劳务派遣单位:恒悦公司

用工单位:中钢公司

法院认为

//

关于中钢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中钢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为周本文缴纳了社会保险,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依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恒悦公司足额支付了应缴纳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保费用,且周本文的工资既有恒悦公司支付的部分,也存在中钢公司支付的部分,故一审法院判处中钢公司对周本文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过错应当包括用工单位未依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中钢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依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每月向恒悦公司支付社保费用,造成周本文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中钢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中钢公司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2、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有约定

案号:(2020)冀06民终4287号

劳务派遣单位:华振保安

用工单位:蠡县供电公司

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现齐铁英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华振保安既为劳务派遣单位亦为用人单位,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支付齐铁英因工伤死亡的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案涉《保安服务合同书》第六条第三项约定:乙方(华振保安)保安人员在工作岗位上为维护甲方(蠡县供电公司)利益发生不测造成伤亡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齐铁英长期在蠡县供电公司的电力新村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5月4日在电力新村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蠡县供电公司作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其与华振保安约定保安人员的伤亡由其承担相应的费用,应视为其同意承担案涉赔偿费用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华振保安和蠡县供电公司均有义务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齐铁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本案中,华振保安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其未履行该义务,故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双方在《保安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用工单位蠡县供电公司对保安人员的伤亡承担相应的费用,该合同书作为华振保安与蠡县供电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故本案中,法院判决华振保安与蠡县供电公司对该工伤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责任划分

当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对遭受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后,其内部的责任如何进一步划分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或《劳动合同法》针对工伤内部赔偿责任的划分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笔者团队通过查阅案例发现法院面对该问题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A、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当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无法确认责任大小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例如:(2021)鲁16民终1226号,在该份法院判决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双方责任大小难以划分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平均承担责任。

B、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当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能够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区分责任大小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2019)陕08民终3781号,在该份判决中,法院认为作为接受劳务的绥德园林站未能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和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逢源人力公司未能尽到审查监督义务,致使马满仓冒名顶替数月后发生自身伤害事故,有一定责任。马满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退休年龄而冒名顶替他人从事绥德园林站安排的工作中,未能注意自身劳动安全,致使事故发生致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由绥德园林站承担60%的赔偿责任,逢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马满仓自负30%的责任。

其他可能影响责任承担的因素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受到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广泛运用。在该用工形式中,除了用工单位存在过错以及派遣协议中明确责任的情形,会影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工伤责任的承担,还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注意。

1、名义上系劳务派遣实质上系劳务外包或反之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人将其特定的工程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仅与承包单位形成普通民事合同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法律关系,对其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

因此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确定责任主体。例如,(2018)赣07民终2381号,法院认为上诉人汇正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农村公司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从合同名称到合同内容,均符合业务承包而非劳务派遣的特征。上诉人汇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本案中被上诉人新农村公司与劳动者为劳务外包关系,其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具有劳务派遣业务资质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且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例如:(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103号,在该份判决中,法院认为黄利生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质,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将覃睦派遣至国丰公司工作,故黄利生应与国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对用工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的劳动者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实际上表明用工单位承担的是一个过错责任,在其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例如用工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劳动保护义务以及未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生产的必要培训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仍是第一责任主体。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就责任承担约定补偿办法。此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则不再以自身具有过错为前提条件了。

综上,根据现有法律来看,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都是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法律责任主体。但这并非意味着任何情况下用工单位都需要承担责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查明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是否就责任承担约定补偿办法来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承担主体和形式。另外当确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应当进一步区分责任大小,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就该责任细化,故在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自由裁量责任比例。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该机构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追偿。

文章来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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